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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煤炭工业局关于2018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市级监管煤矿企业及其上级公司、神达集团、各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局新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全市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精神,以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为目标,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为着力点,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抓手,规范安全培训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培训质量,推动安全培训法制化、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方法现代化、管理信息化和监督日常化,实现煤矿安全培训全覆盖、常态化。 

一、规范安全培训管理,依法组织培训 

1、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新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2、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在当年初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市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3、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 

4、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 

(二)培训时间、地点; 

(三)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七)其他有关情况。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六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5、煤矿企业(符合AQ/T8011机构条件)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基础管理 

1、完善企业安全培训责任体系。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整体规划,结合《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本企业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落实安全培训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切实做到“安全培训到位”。 

2、煤矿企业要做好培训计划安排,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规范资格证书和培训考核档案管理,做好本单位生产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和“师带徒”监督跟踪,以及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等日常安全培训。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三、完善安全培训考核体系,加强行业监管 

1、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有效监督煤矿企业履行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基础建设,确保安全培训全覆盖。 

2、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考核。严格执行“教考分离”制度和考核标准,规范安全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的组织管理,必须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所(单人、单桌、单椅)组织进行,考核合格分数线一律执行80分及格,并保存好相应的影像资料。 

3、建立煤矿企业安全培训随机抽查制度,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市县煤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执法计划,采用现场抽考等多种方式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实施严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应当向本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4、加强安全培训的过程监管。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安全培训组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按机构备案开展培训,认真落实培训计划备案制度。对于不具备培训条件、培训教学管理混乱、未严格按照培训大纲组织教学,特别是不具备特种实操培训条件、未开展特种实操培训教学的机构,一律取消登记;对于不具备培训条件或培训走过场,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煤矿企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到位的,取消企业培训资格,由市、县主管部门监督煤矿企业委托具备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四、规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2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0号令)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6〕19号)等有关规定,市、县监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从2018年6月10日起由煤矿所在地的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煤炭工业局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服务基层”的原则和省厅《各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点数量分配表》及《山西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点设置标准(试行)》重新设置考试点,报省厅核准后,从2018年6月10日起,在新备案的考试点组织开展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并在考核前将理论和实操的考试日程安排报省煤炭厅职业教育培训处备案。省煤炭厅将通过远程数据管理和网络视频监控对各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进行动态监管。 

1、符合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在培训结束后,应当把学员培训档案原件(复印件)交煤矿企业备档。 

2、报名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培训机构严把学历认定关。学员应当提供电子学历认定表或学校证明材料。 

3、参加考核考试的特种作业人员,需持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方可参加考试。不在本市范围内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参考时还需提供本人学历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原件及电子学历证书或学校证明),按时到市级培训部门指定考试点参考。(合格证明见附表) 

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每期原则上人数不超过80人,工种不超过3个,开班前需填报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开班。 

5、特种作业人员考取特种操作资格证,第一次考试不合格(机考、实操),可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需重新参加培训。 

6、参加考核考试的学员,由各培训机构统一集中后,按市培训主管部门规定的考试时间、地点,按时参考。 

7、符合不经培训直接参加考试的特种作业人员,经省厅正式下发通知后执行。 

8、市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为:宁武县能源职工安全培训中心、轩岗煤电公司安全培训中心、河曲县安全培训中心。其他培训机构待确认“符合AQ/T8011”条件和现有实操设备等后,另行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种范围。 

9、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点暂定为:宁武县能源职工安全培训中心、河曲县安全培训中心。 

五、转变安全培训理念,实打实抓培训。煤矿企业要根据安全培训新形势新任务新标准的变化特点,把重培训过程转到重考核、考试上来;把重集中培训转到重日常培训学习上来;把重突击培训转到重培训的抽考和奖罚上来。特别在安全培训的考核考试严格执行“不讲人情、不讲友情、不讲亲情、不讲乡亲”,确实提高和保证培训质量。 

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各培训机构和企业严格落实煤矿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在符合培训条件的情况下,认真扎实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全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指定培训机构,不得强制组织培训。 

    

    

    

    

    

    

  忻州市煤炭工业局 

  201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