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解读
时间:2021年11月07日 关闭
【政策解读】《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办法(试行)》和《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一、为什么要出台《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办法(试行)》和《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背景依据)? 

  2020年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283号),意见指出了煤矿智能化发展的近远景目标,明确了主要工作任务,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分工制定煤矿智能化建设、评价、验收规范与实施细则,并对验收通过的智能化示范煤矿,给予产能置换、矿井产能核增等方面的优先支持。 

  2020年2月28日由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联合其他部门以晋工信装备函〔2020〕15号公布了山西省智能煤矿和智能综采工作面建设试点项目,明确了10座智能化示范煤矿和50个智能化综采示范工作面的建设单位。 

  2020年5月8日我局结合我省煤炭工业发展实际,联合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晋能源发〔2020〕247号),确定2020年到2022年推动10座智能化示范煤矿和50个智能化综采示范工作面建设;2025年全省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煤矿及其他具备条件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2030年各类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 

  2020年6月30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山西省地方标准《智能煤矿建设规范》(DB14),对智能煤矿的架构和技术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现阶段智能化示范煤矿和智能化综采示范工作面建设工作已相继铺开,部分建设项目已进入联合试运转或进行了自主验收,但是由于缺乏一致性验收标准和规范,对建设项目是否完成智能化建设工作、是否符合智能化要求缺乏评定依据,同时,部分确定的智能化示范项目尤其是地方煤炭企业在目标上还不明确、方向上还比较模糊、认识上还在犹豫观望,急需制定相应政策进行引导。 

  二、文件是否经过合法性审查? 

  2020年8月初,开始起草《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办法(试行)》和《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于8月底完成《初稿》,在起草过程中,组织召开多次会议进行讨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月×日将完成的《送审稿》及起草说明、起草依据、征求意见反馈汇总、各单位反馈意见、公平竞争审查表送法制和改革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月×日向司法厅申请备案。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办法(试行)》主要内容规定了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范围是合法的生产煤矿和已进入联合试运转的建设煤矿正在进行智能化煤矿、智能化掘进工作面、智能化综采工作面建设,规定了申报基本条件,确定了初级、中级、高级等三个评定层次,规范了以市级能源管理部门初审、省级能源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公示、公告等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程序,明确了市级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省能源局开展督查检查的工作分工。 

  《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是对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的主要内容、标准、评分细则做出了规定,并对记分方法进行了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规定了申请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的煤矿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要求,对考核内容及评价指标进行了阐述,并对井工煤矿综采工作面智能化建设、井工煤矿智能化建设、露天煤矿智能化建设等三个项目的评分方法进行了具体说明。 

  后续的第二部分直至第十二部分,分别就智能化煤矿建设基本条件、智能化煤矿信息基础设施、地质保障系统、掘进系统、综采系统、主运输系统、辅助运输系统、综合保障系统、安全管控系统、分选(井下或地面)系统及煤矸石回填(充填)系统、经营管理系统等12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和各项目的评分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 

  四、执行时间及有效期限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