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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2月22日 关闭
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广应用保函的通知

 晋发改法规发〔2024〕1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4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广应用保函(保险)通知如下:

    一、明确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有关规定,接受银行、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以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并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投标保证金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明确载明同时接受现金、银行或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保证保险等多种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二、全面推广以保函(保险)方式缴纳保证金。积极推广以保函(保险)等非现金交易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现金或者非现金担保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险)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三、鼓励使用电子保函缴纳保证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在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广应用电子保函的有关要求,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陆续开通电子保函办理服务,构建起覆盖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的电子保函第三方服务体系。鼓励投标人通过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在线办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电子保函(保险),各级各类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要积极为经营主体提供电子保函业务办理相关咨询服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拒绝通过通道办理的电子保函(保险)。

    四、充分保障各方主体的自主权。招标人有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于投标人以保函(保险)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保函(保险)出具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控,为投标人提供可验真、可追溯的保函(保险),切实保证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

    五、加强对依法必招项目交易担保的监督管理。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监管,加大对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保证金、限制保证金缴纳方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六、定期开展保证金清理工作。各市在本行政区域、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在本单位内部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保证金清理工作,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部门网站、单位和企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各市请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保证金的清理工作,并将保证金清退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