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能源办发〔2024〕37号
关于印发 2024 年度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能源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要求,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合理用能保障,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按照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要求,现将全市2024年度节能监察计划通知如下:
一、监察时间及组织形式
2024年4月至11月,市能源局组织开展市级节能监察工作。县级节能监察工作由各县(市、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详见附件 2024年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二、重点监察内容
(一)工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监察。监察对象为2023年综
合能源消费量达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监察能源管理岗位设立、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禁止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禁止无偿提供能源等情况。
(二)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监察。按照国家、省的安排部署,联合有关部门重点对公共机构、酒店、商超、数据中心等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重点监察节能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能源消费统计情况、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执行情况、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等。
(三)其他专项监察。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等开展监察。
1.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监察对象为煤电、焦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煤炭洗选等工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监察内容为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察。监察对象为近3年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年设计能耗量达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察内容为节能审查手续办理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及节能验收情况等。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拆分或合并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上年度监察情况“回头看”。对上一年度节能监察中发现的能耗超限企业、使用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产品企业及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要站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高度,对年度监察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人员和时间,认真开展好各项监察工作,做好监察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总结上报工作。
(二)统筹安排,寓管于服。在实际操作中,要做到合并监察事项、减少监察频次、提高监察质量、减轻企业负担,将可以合并为一次性开展的监察事项进行合并,提高监察效率。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进行重复监察。
(三)严格执法,规范流程。按照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能源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有关要求,规范执法流程,严格执法程序,使用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加强节能监察结果运用,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单位,应及时下达节能监察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定期组织“回头看”,督促用能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对于未按期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应按相应规定予以处理。
联 系 人:阮麟 武子毅
联系电话:0350-3032388
电子邮箱:xzsnyjjnqjk@163.com
附件:2024年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忻州市能源局
2024年3月27日
附件
2024年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细化落实2024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圆满完成监察任务,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监察事项
各县(市、区)要加强与统计、工信、住建、交通、商务、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成年度监察任务。
二、监察时间和方式
2024年4月-11月,各县(市、区)根据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合理开展监察工作,按照时间进度完成监察任务。
1.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及上年度监察情况“回头看”等事项5月15日前完成。各县(市、区)根据监察工作开展实际情况,上半年可同步开展工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监察事项。
2.下半年,主要开展工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日常监察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工作,同时,根据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安排,9月15日以前全面完成年度节能监察工作。
3.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及上年度监察情况“回头看”等事项,于5月31日前完成资料归档,并形成 2024年上半年节能监察工作报告。
2.按照辖区内相关事项“全覆盖”的原则,年度监察事项于11月15日前完成资料归档,并形成2024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总结。
三、工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日常监察
(一)监察对象和数量
1.监察对象。以2023年能源消费统计数据为基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当量值,下同)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详见附件1)。
2.监察数量。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年内监察全市重点用能单位数量不少于12家,县级节能主管部门年内监察数量不少于本县(市、区)相关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数量的25%。
(二)监察内容
1.能源基础管理情况
监察内容:主要包括能源管理机构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内容。
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等。
2.能源计量和统计情况
监察内容:主要包括能源计量和能源统计管理制度建立,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及检定,能源消耗数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与保管,能源统计报表填报等内容。
监察依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及各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相关标准和要求。
3.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淘汰情况
监察内容:主要包括电机、风机、空压机、变压器、泵等重点用能设备台账建立,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更新、改造等内容。填写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生产工艺在用情况汇总表,详见附表 2。
监察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至第四批)》《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等。
4.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情况
监察内容:主要包括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对接,能耗数据在线采集、上传,上传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及真实性等内容。填写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情况汇总表,详见附表3。
监察依据:《山西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广建设工作方案》(晋能源节能发〔2019〕496号)等。
四、非工业领域节能监察
各县(市、区)年内监察数量不少于1家。
(一)公共机构和酒店、商场、超市
1.监察对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以及各大型酒店、商场、超市。
2.监察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能源管理机构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能源管理员配备、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能源统计与计量,节能宣传培训,节能技术改造,优先采购能效水平高的节能产品、设备,空调温度设置,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等内容。填写公共机构、酒店、商场、超市节能工作情况汇总表,详见附表4 和附表5。
3.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
(二)数据中心
1.监察对象。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数据中心。
2.监察内容。主要包括电能使用效率指标核算,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消耗(主要是电)数据计量与统计等内容。填写数据中心能效情况汇总表,详见附表6。
3.监察依据。《数据中心资源利用第3部分:电能能效要求和测量方法》(GB/T32910.3)、《数据中心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4087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
五、其他专项监察
(一)主要产品(工序)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1.监察对象和数量。煤电、焦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煤炭洗选等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年内监察全市相关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数量不少于12家,县级节能主管部门年内监察数量不少于本县(市、区)相关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数量的25%。
2.监察内容。主要包括煤电企业的供电煤耗、综合供热煤耗,焦化企业的焦炭等产品单耗,建材企业的水泥、熟料等产品单耗,有色企业的氧化铝、金属镁等产品单耗,钢铁企业烧结、高炉、转炉等工序能耗,煤炭企业的原煤开采、洗选电耗等指标核算。核算周期为2023年1月至12月。填写重点用能单位主要产品(或工序)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汇总表,详见附表7。
3.监察依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5574)、《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444)、《煤炭露天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GB29445)、《选煤电力能源消耗限额》(GB29446)等相关能耗限额标准。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1.监察对象和数量。近3年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年设计能耗量达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现项目“全覆盖”,其中市级抽查监察数量不少于5家。
2.监察内容。节能审查手续办理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及节能验收情况等。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拆分或合并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依法依规处理。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情况汇总表,详见附表8。
3.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
(三)上年度监察情况“回头看”
1.监察对象和数量。上一年度节能监察中发现的能耗超限企业、使用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产品企业及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实现企业“全覆盖”,各县根据各级上一年度的监察结果,对问题企业进行“回头看”。
2.监察内容。对上一年度节能监察中发现的能耗超限企业、使用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产品企业及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填写上年度节能监察“回头看”检查情况汇总表,详见附表9。
六、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节能监察工作,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健全监察体系,强化服务导向,做好闭环管理,依法依规监察。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制定本县(市、区)节能监察实施方案,稳妥有序扎实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各监察事项总结和相关表格按照本方案时间节点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能源局,电子版发电子邮箱。
附表:
1.2023年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分县发)
2.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生产工艺在用情况汇总表
3.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情况汇总表
4.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汇总表
5.酒店、商场、超市节能工作情况汇总表
6.数据中心能效情况汇总表
7.重点用能单位主要产品(或工序)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汇总表
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情况汇总表
9.上年度节能监察“回头看”检查情况汇总表
下载地址:2024年度节能监察计划-附件.xls